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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支持

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1 總 則

1.0.1 為了貫徹國家節約能源的政策,扭轉我國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熱環境質量差的狀況,通過在建筑設計和采暖設計中采用有效的技術措施,將采暖能耗控制在規定水平,制訂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嚴寒和寒冷地區設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擴建居住建筑建筑熱工與采暖節能設計。暫無條件設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圍護結構宜按本標準執行。

1.0.3 按本標準進行居住建筑建筑熱工與采暖節能設計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

2 術語、符號

2.0.1 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t)outdoormean air temperatureduring heating period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內,室外逐日平均溫度的平均值。

2.0.2 采暖期度日數(Ddi degreedaysofheatingperiod室內基準溫度18℃與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之間的溫差,乘以采暖期天數的數值,單位℃.d。

2.0.3 采暖能耗(Q)energyconsumed forheating用于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能量,本標準中的采暖能耗主要指建筑物耗熱量和采暖耗煤量。

2.0.4 建筑物耗熱量指標(qn)indexO{heatlossOfbuilding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條件下,為保持室內計算溫度,單位建筑面積在單位時間內消耗的、需由室內采暖設備供給的熱量,單位:W/m。

2.0.5 采暖耗煤量指標(Qc)index Of coal consumeption forheating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條件下,為保持室內計算溫度,單位建筑面積在一個采暖期內消耗的標準煤量,單位:kg/m。

2.0.6 采暖設計熱負荷指標(g)indexOfdesignloadforheatingOf building在采暖室外計算溫度條件下,為保持室內計算溫度,單位建筑面積在單位時間內需由鍋爐房或其他供熱設施供給的熱量,單位:W/m。

2.0.7 圍護結構傳熱系數(K)overall heat transfercoefficientOfbuilding envelop圍護結構兩側空氣溫差為1K,在單位時間內通過單位面積圍護結構的傳熱量,單位:W/(m2.K)。


2.0.8圍護結構傳熱系數的修正數(E)correction factor for 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不同地區、不同朝向的圍護結構,因受太陽輻射和天空輻射的影響,使得其在兩側空氣溫差同樣為1K情況下,在單位時間內通過單位面積圍護結構的傳熱量要改變。這個改變后的傳熱量與未受太陽輻射和天空輻射影響的原有傳熱量的比值,即為圍護結構傳熱系數的修正系數。

2.0.9 建筑物體形系數(S)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建筑物與室外大氣接觸的外表面積與其所包圍的體積的比值。外表面積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樓梯間隔墻和戶門的面積。

2.0.10 窗墻面積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窗戶洞口面積與房間立面單元面積(即建筑層高與開間定位線圍成的面積)的比值。

2.0.11 采暖供熱系統 heating system鍋爐機組、室外管網、室內管網和散熱器等設備組成的系統。

2.0.12 鍋爐機組容量 capacity of boiler plant又稱額定出力。鍋爐銘牌標出的出力,單位:MW。

2.0.13鍋爐效率boiler efficiency鍋爐產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熱量與其燃燒的煤所含熱量比值。在不同條件下,又可分為鍋爐銘牌效率和運行效率。

2.0.14 鍋爐銘牌效率 rating boiler efficien又稱額定效率。鍋爐在設計工況下的效率。

2.0.15 鍋爐運行效率(rh)rating of boiler efficienc鍋爐實際運行工況下的效率。

2.0.16 室外管網輸送效率(r/1)heat transfer efficiency ofoutdoor heating network管網輸出總熱量(輸入總熱量減去各段熱損失)與管網輸入總熱量的比值。

2.0.17 耗電輸熱比EHR值 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transferied heat quantit
在采暖室內外計算溫度條件下,全日理論水泵輸送耗電量與全日系統供熱量的比值。兩者取相同單位,無因次。

4建筑熱工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筑物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間宜避開冬季主導風向。

4.1.2 建筑物體形系數宜控制在o.30及o.30以下;若體形系數大于0.30,則屋頂和外墻應加強保溫,其傳熱系數應符合表4.2.1的規定。

4.1.3 采暖居住建筑的樓梯間和外廊應設置門窗;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為-0.1~-6.o℃的地區,樓梯間不采暖時,樓梯間隔墻和戶門應采取保溫措施;在一6.o℃以下地區,樓梯間應采暖,入口處應設置門斗等避風設施。

4.2 圍護結構設計

4.2.1 不同地區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不應超過表4.2.1規定的限值。

4.2.2 當實際采用的窗戶傳熱系數比表4.2.1規定的限值低0.5及0.5以上時,在滿足本標準規定的耗熱量指標條件下,可按本標準3.0.1~3.0.3條規定的方法,重新計算確定外墻和屋頂所需的傳熱系數。

 

5 采暖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1 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熱應以熱電廠和區域鍋爐房為主要熱源。在工廠區附近,應充分利用工業余熱和廢熱。

5.1.2 城市新建的住宅區,在當地沒有熱電聯產和工業余熱,廢熱可資利用的情況下,應建以集中鍋爐房為熱源的供熱系統。集中鍋爐房的單臺容量不宜小于7.0MW,供熱面積不宜小于10萬m。對于規模較小的住宅區,鍋爐房的單臺容量可適當降低,但不宜小于4.2MW。在新建鍋爐房時應考慮與城市熱網連接的可能性。鍋爐房宜建在靠近熱負荷密度大的地區。

5.1.3 新建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熱系統,應按熱水連續采暖進行設計。住宅區內的商業、文化及其他公共建筑以及工廠生活區的采暖方式,可根據其使用性質、供熱要求由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5.2 采暖供熱系統

5.2.1 在設計采暖供熱系統時,應詳細進行熱負荷的調查和計算,確定系統的合理規模和供熱半徑。當系統的規模較大時,宜采用間接連接的一、二次水系統,從而提高熱源的運行效率,減少輸配電耗。一次水設計供水溫度應取115~130℃,回水溫度應取70—80’C。

5.2.2 在進行室內采暖系統設計時,設計人員應考慮按戶熱表計量和分室控制溫度的可能性。房間的散熱器面積應按設計熱負荷合理選取。室內采暖系統宜南北朝向房間分開環路布置。采暖房間有不保溫采暖于管時,干管散入房間的熱量應予考慮。

5.2.3 設計中應對采暖供熱系統進行水力平衡計算,確保各環路水量符合設計要求。在室外及建筑物口處采暖供水管(或回水管)路上應安裝平衡閥或其他水力平衡元件,并進行水力平衡調試。對同一熱源有不同類型用戶的系統應考慮分不同時間供熱的可能性。

5。2.4 在設計熱力站時,間接連接的熱力站應選用結構緊湊,傳熱系數高,使用壽命長的換熱器。換熱器的傳熱系數宜大于或等于3000W/(m.K)。直接連接和間接連接的熱力站均應設置必要的自動或手動調節裝置。

5.2.5 鍋爐的選型應與當地長期供應的煤種相匹配。鍋爐的額定效率不應低于表5.2.5中規定的數值。鍋爐最低額定效率(%) 表5.2.5

5.2.6 鍋爐房總裝機容量應按下式確定式中V1——室外管網輸送效率,一般取0,90。

5.2.7 新建鍋爐房選用鍋爐臺數,宜采用2—3臺,在低于設計運行負荷條件下,單臺鍋爐運行負荷不應低于額定負荷的50%。

5.2.8 鍋爐用鼓風機、引風機與除塵器,宜單爐配置,其容量應與鍋爐容量相匹配。

5.2.9 一、二次循環水泵應選用高效節能低噪聲水泵。水泵臺數宜采用2臺,一用一備。系統容量較大時,可合理增加臺數,但必須避免“大流量、小溫差”的運行方式。一次水泵選取時應考慮分階段改變流量質調節的可能性。系統的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熱水鍋爐水質標準》(GBl576)的要求。鍋爐容量較大時,宜設置除氧裝置。

5.2.10 設計中應提出對鍋爐房、熱力站和建筑物入口進行參數監測與計量的要求。鍋爐房管,熱力站和每個獨立建筑物入口應設置供回水溫度計、壓力表和熱表(或熱水流量計)。補水系統應設置水表。鍋爐房動力用電、水泵用電和照明用電應分別計量。單臺鍋爐容量超過7.0MW的大型鍋爐房,應設置計算機監控系統。

5.2.11 熱水采暖供熱系統的一、二次水的動力消耗應予以控制。

 

 

1 總 則

1.0.1 本標準的宗旨(修改原標準第1.0.I條)

我國嚴寒和寒冷地區,主要包括東北、華北和西北地區(簡稱三北地區),累年日平均溫度低于或等于5℃的天數,一般都在90天以上,最長的滿洲里達211天。這一地區習慣上稱為采暖地區,其面積約占我國國土面積的70%。到1990年底為止,這一地區城鎮共有房屋建筑面積30.7億m,其中住宅建筑16.5億m占53.8%,再加上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托幼等建筑約1.5億m,共計有采暖居住建筑18億m,占58.6%。在這些采暖居住建筑中,從總體來看,平房及低層建筑仍占大多數;愈是城鎮和中小城市,平房及低層建筑愈多,愈是大城市,多層建筑相對多些近年來新建中高層和高層建筑也多些。平房及低層建筑,在圍護結構保溫水平大體相同條件下,其耗熱量指標要比多層建筑高10%~30%,有的甚至更高。我國長期以來,因片面強調降低建筑造價,加之沒有建筑熱工和建筑節能方面的標準規范可供依據,導致建筑圍護結構過于單薄,門窗縫隙過大,采暖能耗過高。就供暖方式來看,我國三北地區城鎮,仍以火爐采暖為主,在采暖住宅建筑中約占3/4,而火爐采暖的熱效率平均只有15%~25%;在大中城市,分散鍋爐房供熱所占最大。據北京、哈爾濱等29個大中城市共3.7億m’建筑面積統計,鍋爐房供熱平均占84%;在大中城市調查,供熱面積小于5萬m‘的鍋爐房占90.2%,鍋爐容量小于4t/h的占91.5%。這些鍋爐平均有72%沿用間歇供熱方式,普遍在低負荷、低效率狀態下運行,實際的供熱面積平均只達到鍋爐出力能夠提供的供熱面積的40%左右。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家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改善居住條件等問題的高度重視,法制逐步健全,相應制定了一批技術規和標準規范,如:1986年頒布實施的部標《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程》JGJ24—86(以下簡稱原程),部標《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86(以下 簡稱原標準,1987年頒布實施的國標《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l9—87),以及1993年頒布實施的國標《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93)等等。這些標準規范的頒布實施,對于改善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資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規程僅對圍護結構保溫隔熱的最低要求作出規定;原標準是我國建筑節能起步階段的標準,節能率為30%,圍護結構保溫水平提高的幅度并不大,而且由于種種原因,在我國三北地區并未全面實施,迄今只有北京、天津、哈爾濱、西安、蘭州、沈陽等幾個先行城市實施約3000萬m’。近年來,我國城市集中供熱,區域聯合供熱和小區鍋爐房供熱正在逐步擴大,火爐采暖的比例正在逐步縮小,但就總體來看,熱效率低、供熱成本高的供熱方式,目前仍占主導地位,因此在目前,我國采暖居住建筑圍護結構保溫水平低、熱環境差、采暖能耗大的狀況仍然普遍存在這種狀況亟待改變。表1為國內外建筑圍護結構保溫水平的比較。由表1可見,我國采暖建筑圍護結構保溫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較大差距,但若按本標準執行,則差距將明顯縮小,不僅采暖能耗有較大幅度降低,而且熱環境也有明顯改善。修訂本標準的基本目標是,通過在建筑設計和采暖設計中采用有效的技術措施,將采暖能耗從當地1980到1981年住宅通用設計的基礎上節能50%(其中建筑物約承擔30%,采暖系統的承擔20%),但用于加強建筑保溫和提高門窗氣密性的投資,不超過土建工程造價的10%,投資回收期不超過10年;在采暖系統中采取節能措施而節約噸標準煤的投資不超過開發噸標準煤的投資。對北京、沈陽、哈爾濱三地區節能50%的多層磚混結構住宅的測算結果表明:當建筑物體形系數小于等于o.30時,無論是采用內保溫還是外保溫墻體,都能實現上述目標;當體形系數大于0.30而達到0.35時,采用外保溫墻體能夠實現上述目標,而采用內保溫墻體,節能投資占工程造價的百分比將接近10%。因此,在實施本標準時,如能根據地區氣候條件和建筑物體形系數,選擇適當的墻體構造,則上述目標是能夠實現的。如果這一目標在我國三北地區全面實施,則從”96~2000年期間,累計節能量可達1000萬標準煤。

1.0.2 本標準的適用范圍(修改原標準第1.0.3條)。

明確規定本標準適用于集中采暖的新建和擴建居住建筑建筑熱工與采暖節能設計。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建筑(約占92%)和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托幼建筑等。集中采暖系指由分散鍋爐房、小區鍋爐房和城市熱網等熱源,通過管道向建筑物供熱的采暖方式。改建的居住建筑如有節能要求,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執行。至于使用功能與居住建筑相近的其他民用建筑,工業企業輔助建筑,究竟包括哪些建筑,如何參照使用也不夠明確,故都不列入本標準適用范圍。暫無條件設置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其圍護結構按本標準執行,一則有利于節能和改善室內熱環境,二則為將來條件許可時設置集中采暖創造有利條件。

1.0.3 本標準同其他標準規范的銜接(合并原標準第1.0.2條和第1.0.4)。

居住建筑設計涉及許多方面,節能設計僅僅是其中一個方面,因此,按本標準進行節能設計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2 術語、符號

2.0.1—2.0.17 對本標準中術語、符號的規定(合并和修改原標準主要符號和附錄六)。

將原標準中的主要符號和附錄六名詞解釋合并和修改后形成本標準第2.0.1~2.0.17條。這些術語、符號中的絕大部分是本標準常用的術語、符號,少量與其他專業共用的則從現行標準、規范中引用。

 

 

3 建筑物耗熱量指標和采暖耗煤量指標

3.0.1~3.0.4 對建筑物耗熱量指標和采暖耗煤量指標計算方法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3.0.2、3.0.3條)。

為了實現第二階段節能目標,本標準除了對不同地區采暖住宅建筑的耗熱量指標作出規定外,還對這兩個指標的計算方法作出規定,以便使計算結果具有可比性和一定的準確性,以及必要時對設計對象的能耗水平作出評價,對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進行調整。

3.0.5~3.0.6不同地區采暖住宅建筑耗熱量指標和采暖耗煤量指標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2.0.1、3.0.1條,取消第4.3,1和4.3.2條)。

   建筑物耗熱量指標和采暖耗煤量指標是評價建筑物能耗水的兩個重要指標。這兩個指標的按單位建筑面積,也可按單位建筑體積來規定。考慮到居住建筑,特別是住宅建筑的層高差別不大,故本標準這兩個指標仍按單位建筑面積來規定。考慮到原標準中建筑物耗熱量指標的計算式經簡化后,耗熱量指標與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有關,而與采暖期天數無關,而且也不必采用采暖期度日數進行計算,為了簡化起見,本標準將建筑物耗熱量指標與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直接掛鉤,由于建筑物耗熱量指標可以通過控制建筑物傳熱耗熱量和空氣滲透耗熱量,亦即通過規定建筑物各部分圍護結構傳熱系數限值和門窗氣密性來達到,而不必通過規定建筑物圍護結構平均傳熱系數限值來達到,為了簡化起見,本標準取消了圍護結構平均傳熱系數限值的規定。

  在采暖居住建筑中,住宅建筑約占92%,集體宿舍,招待所、旅館、托幼建筑等共計占8%左右,后面這些居住建筑,人居密度較大,其換氣次數和換氣耗熱量一般都高于住宅,但目前對此還缺乏調研和測試數據,難以作出定量分析,故本標準只對采暖住宅建筑的耗熱量指標作出規定,而對集體宿舍等居住建筑的耗熱量指標不作規定,但它們的圍護結構保溫應達到當地采暖住宅建筑相同的水平。

  圖1為不同地區、不同階段采暖住宅建筑耗熱量指標。圖中最上一條線是根據各地1980年~1981年住宅通用設計,4個單元6層樓,體形系數為o.30左右的建筑物的耗熱量指標計算值,經過線性處理后獲得的,這是耗熱量指標的基準水干;中間一條線為原標準要求水平,它是根據耗熱量指標在基準水平的基礎上降低20%確定的;最下面一條線為本標準要求水平,它是根據耗熱量指標在基準水平的基礎上降低35%確定的。本標準附錄A附表A中耗熱量指標即取自這一條線。

  研究結果表明,在圍護結構保溫水平(主要指圍護結構傳熱系數和窗墻面積比等)不變條件下,建筑物耗熱量指標隨體形系數的增長而增長,也就是說,不同體形系數的建筑,其耗熱量指標是不同的,但是,原標準的耗熱量指標是以體形系數為0.30左右的多層住宅建筑為基準而制訂的,某一地區,只有一個牦熱量指標,對于新設計的節能住宅,不論其體形系數大小,均應達到這一指標。這一規定,對于占絕大多數體形系數小于或等于0.30的多層和中高層住宅來說是完全可行的;對于占少數的體形系數在0.31—0.35的多層住宅來說是基本可行的,因為外墻和屋頂要求的保溫厚度不大;對于占極少數的體形系數大于0.35的低層和點式住宅來說,由于外墻和屋頂要求的保溫厚度過大,在實施中就發生了困難。考慮到這種情況,以及近年來有些地區新建住宅建筑體形系數有增大的趨勢(如北京地區近年來新建多層住宅建筑體形系數已增至0.35左右),但有些地區(如沈陽、哈爾濱等地區)新建多層住宅建筑平、立面仍比較規正,絕大多數體形系數仍保持0.30左右,因此、在本標準的耗熱量指標仍以體形系數為0.30左右的多層住宅建筑為基準來制訂。為了從總體上實現節 能50%這一目標,不僅要求體形系數小于或等于0.30的多層和中高層住宅建筑的耗熱量指標達到規定要求,而且要求體形系數大于0.30,小于或等于0.35的多層住宅建筑的耗熱量指標也達到規定要求。鑒于節能和節地的需要,我國今后城市新建住宅,絕大多數將是多層多單元建筑,中高層和高層建筑也將日益增多,預計體形系數小于或等于0.35的住宅建筑將占絕大多數,保證這些住宅建筑的耗熱量指標達到規定要求,就能從總體上實現節能50%這一目標。至于占極少數體形系數大于0.35的低層和點式住宅,允許其耗熱量指標稍有增加,但其圍護結構的保溫水平應符合本標準表4.2.1的規定。

  在我國,節約采暖能耗主要是指節約采暖用煤。為了將采暖能耗控制在規定水平并便于各地執行,本標準附錄A附表A對不同地區采暖住宅建筑采暖耗煤量指標作出了規定。節能住宅建筑采暖耗煤量指標的數值應按本標準式(3.0.4)計算。計算所得的耗煤量指標不應超過規定的數值。

  雖然本標準規定的建筑物耗熱量指標、采暖耗煤量指標、以及各部分圍護結構傳熱系數限值系指低限值,但在實際執行時,鼓勵采取更好的節能措施,取得更大的節能效果。

 

4建筑熱工設計

4.1 一般規定

4.1.1 對建筑物朝向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4.1.1條)。建筑物朝向對太陽輻射得熱量和空氣滲透耗熱量都有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東西向板式多層住宅建筑的傳熱耗熱量要比南北向的高5%左右。建筑物的主立面朝向冬季主導風向,會使空氣滲透耗熱量增加。從有利于節能出發,作出了本條規定。但是,建筑物的朝向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并不僅僅取決于采暖能耗。因此,在規定的用詞上用“宜”。

4.1.2 對建筑物體形系數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4.1.2條)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建筑物耗熱量指標隨體形系數的增長而增長。從有利于節能出發,體形系數應盡可能地小。對于絕大多數的多層板式住宅建筑,當層數達到6層,單元數達到4個以上,體形系數控制在0.30以下是不難做到的,中高層和高層住宅建筑更容易做到。但是,由于近年來要求住宅建筑多樣化和房間盡量多爭取對外窗口等原因,建筑物的體形變得復雜,平、立面出現過多的凹凸面。這樣的多層建筑,其體形系數容易超過0.30。從有利于節能并從實際情況出發,作出了本條規定。在用詞上采“宜”,表示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但并非硬性規定都要達到。對于體形系數超過0.30的住宅建筑,采取加強屋頂和外墻保溫的做法,以便將建筑物耗熱量指標控制在規定水平,總體上實現節能50%的目標。

4.1,3 對采暖居住建筑樓梯間,外廊和出入口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4.1.3條)。

  目前,在沈陽以南地區,住宅建筑的樓梯間一般都不采暖,入口處也不設門斗。在北京以南地區,住宅建筑的樓梯間不但不采暖,有些沒有單元門,有些甚至是開敞式的,有些居住建筑的外廊也不設門窗,對節能很不利。計算表明,一棟多層住宅,樓梯間采暖比不采暖,耗熱量要減少5%左右;樓梯間開敞比設置門窗,耗熱量要增加10%左右,因此,從有利于節能并從實際情況出發,作出了本條規定。

4.2 圍護結構設計

4.2.1 對不同地區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圍護結構傳熱系數限值的規定(合并和修改原標準第4.2.1、4.2.2、4.2.3條,取消第4.3.1、4.3.2條)。

  本條規定的基本出發點是保證占絕大多數的采暖住宅建筑,其耗熱量指標小于或等于本標準規定的數值(即圖1本標準要求水平);允許占極少數的采暖住宅建筑,其耗熱量指標大于本標準規定的數值。這樣,就能從總體上保證實現節能50%這一目標。目前,我國城市新建的多層和中高層住宅建筑,其體形系數一般小于或等于0.30,但近年來有些地區住宅建筑的體形系數有增大的趨勢,多層住宅建筑的體形系數突破0.30,達到0.35左右,在制定各部分圍護結構傳熱系數限值時,考慮了這種情況,表4.2.1各部分圍護結構傳熱系數限值,是分別針對體形系數等于0.30和0.35的住宅建筑,其耗熱量指標均滿足本標準規定要求,并按本標準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的。表中,屋頂和外墻分別列出兩列數據,一列數據適用于體形系數小于或等于0.30的建筑物,另一列數據適用與體形系數大于0.30的建筑物。實際上,按表4.2.1執行,當體形系數小于或等于0.30時,耗熱量指標將小于或等于本標準規定的數值;當體形系數大于0.30,小于或等0.35時,耗熱量指標也將小于或等于本標準規定的數值;當體形系數大于0.35時,耗熱量指標將大于本標準規定的數值。由于在體形系數小于或等于0.35的建筑物中,有相當大一部分的耗熱量指標小于本標準規定的數值,因此,雖然有一小部分體形系數大于0.35的建筑物,其耗熱量指標大于本標準規定的數值,但就總體而言,耗熱量指標是不會超過本標準規定數值的。

  由于本標準要求集體宿舍等采暖居住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達到當地采暖住宅建筑相同的水平,因此,表4.2.1不僅適用于采暖住宅建筑,同時也適用其他采暖居住建筑。

4.2.2 關于在滿足本標準耗熱量指標條件下,對窗戶、外墻和屋頂傳熱系數作出適當調整的規定(新增條文)。

本標準表4.2.1中規定了窗戶傳熱系數限值,但實際采用的窗戶傳熱系數可能比規定限值要低得多。例如,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乙≥一4.0”C地區,表中規定的窗戶傳熱系數限值為4.0(單框雙玻鋼窗)和4.7(單層塑料窗),但實際采用的窗戶傳熱系數可能為3.5(單框雙玻鋼塑復合窗)和2.6(單框雙玻塑料窗),在這種情況下,允許對窗戶、外墻和屋頂的傳熱系數作出調整。調整的方法是,在滿足本標準規定的耗熱量指標條件下,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重新計算確定外墻和屋頂所需的傳熱系數。

4.2.3 對外墻傳熱系數應考慮周邊熱橋影響的規定(新增條文)。

  建筑物因抗震的需要,每間外墻周邊往往需要設置混凝土圈梁和抗震柱。這些部位與主體部位構造不同,形成熱流密集的通道,故稱為“熱橋”。這些熱橋部位必然增加傳熱熱損失,如不加考慮,則耗熱量的計算結果將會偏小,或是所設計的建筑物將達不到預期的節能效果。近年來,國外一些國家已開始考慮這一影響,做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考慮周邊熱橋的影響,用外墻的平均傳熱系數來代替主體部位的傳熱系數;另一種是,將周邊熱橋部位與主體部位分開考慮,周邊熱橋部位另行確定其傳熱系數。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和原有工作基礎,決定采用前一種做法。具體做法是,外墻因受周邊熱橋影響,其平均傳熱系數按面積加權平均法求得(參見本標準附錄C說明)。本標準表4.2.1中規定的外墻傳熱系數實際上系指外墻平均傳熱系數。也就是說,按面積加權平均法求得的外墻傳熱系數值,應小于或等于表4.2.1中規定的外墻傳熱系數限值,采取這種做法,將使通過外墻的傳熱熱損失的計算結果與實際接近一步。考慮到平屋頂等一般都是外保溫結構,受混凝土圈梁等周邊熱橋的影響較小,故不予考慮。

4.2.4 關于窗墻面積比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4.2.4條)。東、西向和南向的窗墻面積比保持不變。北向的窗墻面積比由原來的0.20改變為0.25。主要原因是,對于開間為3.3m,層高2.7m的墻面,窗墻面積比為0.20時,窗戶面積約為1.2mX1.4m,這種大小的窗戶,對于北向稍大面積的房間來說常嫌太小,在實踐中容易突破;此外,由于本標準圍護結構的保溫水平已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寒冷地區一般也將采用雙玻窗,因此,北向窗戶稍稍開大一些也是合理的。

4.2.5 關于窗戶氣密性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4.2.5條)。我國曾經大量采用,目前有些地方仍在采用的普通鋼窗,其氣密性較差,窗戶每米縫長的空氣滲透量,單層鋼窗一般都在5.0m/(m?h)以上;雙層鋼窗一般都在3.5m/(m?h)以上。近年來,由于改善居住環境和保溫節能的需要,在主管部門,門窗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有關科研、設計、廠家和施工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各種類型的保溫節能門窗開始大量涌現,門窗的保溫和氣密性質量得到顯著提高,因此,在節能建筑中采用氣密性較好的門窗,已經具備了物質基礎。本條對窗戶氣密性等級的要求,按建筑層數分兩檔來規定:在1~6層建筑中,不應低于國標《建筑外窗空氣滲透性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GB7107)規定的Ⅲ級水平,相當于窗戶每米縫長的空氣滲透量:QL≤2.5m/(m?h);在7—30層建筑中,不應低于上述標準規定的Ⅱ級水平,相當于窗戶每米縫長的空氣滲透量QL≤1.5m3/(m?h)。

4.2.6 關于房間應具備適當通風換氣條件的規定(將原標準第4.2.5條的注另立一條)。

在建筑物采用氣密窗或窗戶加設密封條的情況下,從衛生要求出發,房間設置可以調節的換氣裝置或其他可行的換氣設施(如設在窗戶上的換氣小窗或換氣孔,設在墻上的換氣設施等)是必要的。為了引起重視,故另立一條。

4.2.7 關于熱橋部位應采取保溫措施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4.2.6條)。

本條規定主要是從防止熱橋部位內表面結露出發的,但熱橋部位采取保溫措施也有利于減少傳熱熱損失。

4.2.8 關于在嚴寒地區,建筑物周邊直接接觸土壤的外墻和地面應采取保溫措施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4.2.7條)。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溫度低于-5.0℃的嚴寒地區,建筑物外墻在室內地坪以下的垂直墻面,以及周邊直接接觸土壤的地面,如不采取保溫措施,則外墻內側墻面,以及室內墻角部位易出現結露,墻角附近地面有凍腳現象,并使地面傳熱熱損失增加。鑒于衛生和節能的需要,作出了本條規定。執行本條規定,相當于在垂直墻面外側加50~70mm厚,以及從外墻內側算起2.0m范圍內,地面下部加鋪70mm厚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具有一定抗壓強度,吸濕性較小的保溫層。

 

5 采暖設計 5.1 一般規定

5.1.重 關于供熱熱源的原則性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1.1條)。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22號文件精神,大力發展集中供熱是我國城市供熱的基本方針。本標準明確規定,我國居住建筑的采暖供熱應以熱電廠和區域鍋爐房為主要熱源,這是符合國家政策方針的。關于利用工業余熱和廢熱,我國工礦企業余熱資源潛力很大。據了解,僅鋼鐵工業可利用的余熱資源折合標準煤每年約500萬t,目前的回收率僅為25%左右。化工、建材等部門在生產過程中也產生大量余熱。這些余熱都有可能轉化為采暖熱源,從而節約一次能源。

5.1.2 對城市新建住宅區的集中供熱方式、規模和發展余地等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1.2條)

我國能源政策實行開發與節約并重的方針,近期應將節能放在主要地位。不論是近期還是中期,節能降耗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加速發展城市集中供熱。1980年“三北”地區只有10個城市有集中供熱設施,1984年增加到22個城市,1989年發展到89個城市,約占“三北”地區13個省市165個城市的一半,供熱面積達到1.89億m’,集中供熱普及率達到12.08%。從“三北”地區大城市看,分散鍋爐房供熱所占比重最大。據北京、哈爾濱等29個大中城市共3.7億m’建筑面積統計,鍋爐房供熱平均占84%,因此,當前除了有計劃逐步發展熱電聯產外,配合城市住宅區的建設,應建以集中鍋爐房為熱源的供熱系統。從集中供熱的規模要求出發,本標準規定了集中鍋爐房的最小單臺容量和最小供熱面積。新建鍋爐房應按照城市供熱規劃,考慮與城市熱網相連接的可能性,以減少重復投資。鍋爐房建在靠近熱負荷密度大的地區,可減少管網投資和輸配熱損失,但要考慮環保要求。

5.1.3 關于采暖熱媒與供熱方式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1.3條)。

本條規定新建住宅建筑的采暖供熱系統應按熱水連續采暖進行設計。在國家節能指令第四號文件中已明確規定“新建采暖系統采用熱水采暖”,并在實踐中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熱水采暖同蒸汽采暖相比,不僅采暖質量有明顯提高,而且對鍋爐設備、節省燃料都是有利的。蒸汽采暖雖然在某些條件下具有節省投資和采暖設備的優點,但在運行中都存在著維修工作量大、漏氣量大、凝結水回收率低等問題。強調按連續采暖設計,主要是針對如何選用采暖設備。在設計條件下,連續采暖的熱負荷,每小時都均勻的,按正常條件所選的設備可以滿足使用要求。所謂連續采暖,即當室外達到采暖設計溫度時,為使室內達到日平均設計溫度,要求鍋爐按照設計的供回水溫度95℃/70℃,晝夜連續運行。當室外溫度高于采暖設計溫度時,可以采用質調節或量調節以及間歇調節等運行方式,以減少供熱量。為了進一步節能,夜間允許室內溫度適當下降。需要指出間歇調節運行與間歇采暖的概念不同。間歇調節運行只是在供暖過程中減少系統供熱量的一種方法;而間歇采暖系指在室外溫度達到采暖設計溫度時,也采用縮短供暖時間的方法。有些建筑物,如辦公樓、教學樓、禮堂、影劇院等,要求在使用時間內保持室內設計溫度,而在非使用時間內,允許室溫自然下降。對于這類建筑物,采用間歇供暖不僅是經濟的,而且也是適當的。但在新建住宅區內的非住宅建筑采用蒸汽為熱媒可能不合實際。為了便于管理,統一采用熱水鍋爐比較簡單,這時只有通過調節供熱量的方法才是可行的。對于工廠生活區的采暖可根據上述原則進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

5.2 采暖供熱系統

5.2.1 對確定系統規模和供熱半徑等的原則性要求(新增條文)。

 

  本標準強調,在設計采暖供熱系統時,應詳細進行熱負荷的調查和計算,合理確定系統規模和供熱半徑,主要目的是避免出現“大馬拉小車”的現象。有些設計人員從安全考慮,片面加大設備容量和散熱器面積,使得每噸鍋爐的供熱面積僅在5000~6000m2左右,最低僅2000m’,造成投資浪費,鍋爐運行效率很低。考慮到集中供熱的要求和我國鍋爐的生產狀況,鍋爐房的單臺容量宜控制在7.0~28.OMW范圍內。系統規模較大時,建議采用間接連接,并將一次水設計供水溫度取為115~130℃,設計回水溫度取為70~80℃,主要是為了提高熱源的運行效率,減少輸配能耗,便于運行管理和控制。

5.2.2 關于室內采暖系統合理設計的原則性要求(修改原標準第5.2.1條)。

  在進行室內采暖系統設計時,要求考慮按戶熱表計量和分室溫度控制的可能性,是為了從按供熱面積計費逐步過渡到按用熱量計費,提高住戶的節能意識。按用熱量計費是建筑節能的關鍵措施。房間散熱器面積的選取是否與熱負荷相匹配,直接關系到系統是否出現垂直和水平失調。系統垂直和水平失調都會造成各房間冷熱不均,不能保證采暖質量并造成能量浪費。對室內采暖系統按南北朝向分開環路設置,不僅有利于系統的調節與平衡,更便于朝向附加的修正。

5.2.3 對系統達到水力平衡應采取的措施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2.2條)

  設計人員在設計采暖供熱的水系統時,盡管進行了必要的水力平衡計算,但是如果缺乏定量調節流量的手段,系統仍會出現水力失調,導致室溫冷熱不均,近端過熱,末端過冷,這種現象在現有小區熱網中相當普遍。有些設計人員常選用大容量鍋爐和水泵來緩解這一矛盾,但收效甚微,使系統在“大流量、小溫差”條件下運行,反而造成能量浪費。目前國內已有若干技術措施可以實現水力干衡,例如安裝平衡閥,應用等溫降原理法等。只要水力平衡有保障,就應選配容量合適的鍋爐和水泵,使鍋爐運行效率及熱水輸送效率達標,消除室溫冷熱不均的現象。

5.2.4 對熱力站的技術要求(新增條文)。

  當供熱規模較大,采用間接換熱時,熱力站是一、二次熱網的連接紐帶。它的設計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系統能否正常運行。從現有熱力站的使用情況來看,螺旋板換熱器目前多為手工操作,容易形成點腐蝕,質量得不到保證。推薦采用結構緊湊,傳熱系數高的板式換熱器。由于板式換熱器的介質流速、傳熱系數與流通面積、換熱器面積關系密切,片面加大換熱面積有時會降低總傳熱量,設計時應給予足夠注意。由于供熱網一、二次流量相差較大,為保證換熱器兩側流速接近,建議采用不等流導截面的板式換熱器。本標準提出換熱器傳熱系數的最低要求,其目的在于鼓勵采用節能新產品。熱力站設置必要的自動或手動調節裝置,主要是便于量化管理和運行調節。

5.2.5 對鍋爐選型的要求(修改原標準第5.2.4條)

  本條旨在提醒設計者,鍋爐選型要合適。由于我國采暖地域遼闊,各地供應的煤質差別很大,一般每種爐型都有適用煤種,因此在選爐前一定要掌握當地供應的煤種,選擇與煤種相適應的爐型,在此基礎上選用高效鍋爐。目前我國各種爐型對煤種的要求如下:

  手燒爐:適應性廣。

  拋煤機爐:適應性廣,但不適應水分大的煤。

  鏈條爐:不宜單純燒無煙煤及結焦性強和高灰分的低質煤。

  振動爐:燃用無煙煤及劣質煤效率下降。

  往復爐;不宜燃燒揮發分低的貧煤和無煙煤,不宜燒灰熔點低的優質煤。

  沸騰爐:適應各種煤種,多用于燒煤干石等劣質煤。

  國務院于1982年發布了節約工業鍋爐用煤的四號令,規定了在燃燒Ⅱ,Ⅲ類煙煤條件下鍋爐運行效率的最低要求如下:

  鍋爐容量MW(t/h) 運行效率%2.8~4.2(4—6) 65≥7.0(10) 72

  為了保證達到上述要求,所選鍋爐額定效率應高于運行效率。本標準表5.2.5提出的鍋爐最低額定效率,是根據第一機械工業部標準JB2816—80(代替JB637—639—65)工業產品的技術條件中對鍋爐效率的要求而制定的。

5.2.6 關于鍋爐房總裝機容量確定方法的規定(保持原標準第5.2.5條)。

  鍋爐房總裝機容量要適當,容量過大不僅造成投資增大,而且造成設備利用率和運行效率降低;相反,如果容量小不僅造成鍋爐超負荷運行而降低效率,而且還會導致環境污染加重。一般鍋爐房總容量是根據其負擔的建筑物的計算熱負荷,并考慮管網輸送效率,即考慮管網輸送熱損失,漏損損失以及管網不平衡所造成的損失等因素而確定的,一般管網輸送效率為90%。由于鍋爐實際運行有別于設計條件,鍋爐實際出力往往低于設計出力,因此在設計中應考慮鍋爐出力率的安全系數。但考慮到我國目前采用的采暖熱負荷計算方法的計算結果與實際供熱量相比稍有偏高,且鍋爐有一定的超負荷能力,因此鍋爐出力率的安全系數不予考慮。

5.2.7 關于新建鍋爐房采用鍋爐臺數等的規定(保持原標準第5.2.6條)。

  由于采暖鍋爐運行是季節性的,在非采暖期間可進行維修,因此可不備用。但考慮到便于運行時隨室外溫度的變化調節供熱量,使鍋爐單臺運行的負荷率能保持在50%以上以及便于管理,因此建議一般采用2~3臺,盡量避免采用一臺。

5.2.8 關于鍋爐輔助設備與鍋爐相匹配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2.7條)。

  鍋爐輔助設備與鍋爐相匹相,不僅有利于節電,也便于調節。為使鍋爐燃料充分燃燒,必須保證適量的空氣,并要及時排走燃燒后產生的煙氣,因此要保證鼓風機與引風機所需的動力。所采用的鼓風機和引風機的風量和風壓不能過大,否則,不僅耗電量大,而且還將惡化爐內燃燒條件而浪費燃料和污染環境。鍋爐的熱效率永遠達不到100%,不可避免存在各種熱損失。在各種熱損失中,排煙和固體不完全燃燒損失所占比重較大,尤其是排煙熱損失,約占10%左右。在鍋爐房設計中應考慮如何利用這些熱量,提高熱利用率。

5.2.9 對循環水泵和水系統的技術要求(修改原標準第5.2.8條)。

  循環水泵和補給水泵的選擇要與鍋爐房的總容量相匹配。為了便于調節和節省動力,設置循環水泵時要考慮分階段改變流量質調節的可能性。根據室外空氣溫度和負荷變化,分階段改變流量質調節,可以大大減少輸配電耗。鍋爐房應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熱水鍋爐水質標準》(GBl576)規定的水處理設備,保證鍋爐受熱面內部不結垢,從而保證鍋爐安全運行,延長使用壽命,而且有利于鍋爐高效率運行。

5.2.10 對鍋爐房、熱力站和建筑物入口處設置監測與計量儀表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2.9條)。

  鍋爐房總管、熱力站和每個獨立建筑物入口處設置熱表或熱水流量計、供回水溫度計、壓力表。這是供熱系統量化管理和運行調節的需要,有人估算,現有鍋爐房只要加強量化管理并配置必要儀表,就會使運行效率和能量利用率明顯提高,因此,必要的計量儀表是量化管理的基本前提。對于大型鍋爐房,采用計算機監測管理,可以逐步提高我國的供熱管理水平,促進技術進步。

5.2.11 關于控制輸送單位熱量的動力電耗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2.11條)。

  熱水采暖供熱系統的一、二次水泵的動力電耗十分可觀。據調查,北京地區每年每m2供熱面積的熱水輸配電耗達2.75kW.h。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原因是水泵選取型號偏大以及“大流量、小溫差”的不合理運行方式。本條針對熱水采暖系統合理設計選用水泵,控制動力消耗,在原來使用的水輸送系數的概念基礎上,提出用耗電輸熱化,即在設計條件下輸送單位熱量的耗電量作為控制指標,旨在使控制指標的物理概念更加清晰明確。耗電輸熱比EHR值是原水輸送系數的倒數。

5.3 管道敷設與保溫

5.3.1 對采暖供熱管網敷設方式的規定(新增條文)。

  一、二次熱水管網的敷設方式,直接影響供熱系統的總投資及運行費用,應合理選取。對于庭院管網或二次網,管徑一般較小,采用直埋管敷設,投資較小,運行管理也較方便。對于一次管網,可根據管徑大小經過經濟比較確定采用直埋或地溝敷設。

5.3.2 對采暖供熱管道保溫厚度確定方法的規定(保持原標準第5.3.1條)。

  在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持下,已制定了《設備和管道保溫技術通則》(GB4272),并已發布實施,該《通則》適用于動力、采暖,供熱及一般工業部門的設備和管道,并

  明確規定:“為減少保溫結構散熱損失的保溫材料層厚度應按“經

濟厚度”的方法計算。

  根據《通則》的原則精神,已編制并發布了《設備和管道保溫設計導則》(GB8175)。在《導則》中給出了計算保溫層經濟厚度的公式。民用建筑采暖管道的保溫應貫徹《通則》的原則精神,采用《導則》中給出的經濟厚度計算公式確定保溫層厚度。

5.3.3 對采暖供熱管道保溫厚度的規定(修改原標準第5.3.2條)。

  采暖供熱管道所用保溫材料,本標準推薦采用巖棉或礦棉管殼、玻璃棉殼及聚氨酯硬質泡沫保溫管(直埋管)等三種保溫管殼,它們都有較好的保溫性能。我國保溫材料工業發展迅速,巖棉和玻璃棉保溫材料生產量已有較大規模。聚氨酯硬質泡沫塑料保溫管(直埋管)近幾年發展很快。它保溫性能優良,雖然目前價格較高,但隨著技術進步和產量增加,必將在工程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表5.3.3中推薦的最小保溫厚度,是以北京地區全年采暖小時數3000及93年原煤價格和熱價進行計算得到的,供其他地區參考,所得經濟保溫厚度是最小的保溫厚度。

5.3.4 對最小保溫厚度進行修正的規定(將原標準表中注列入正文)。

  奉條給出了采用其他保溫材料或導熱系數與介質溫度和表中規定不同時的最小保溫厚度的修正公式。

5.3.5 關于管道保溫厚度隨管網供熱面積增大而增大的規定(保持原標準第5.3.3條)。  
  管道經濟保溫厚度是從控制單位管長熱損失的角度而制定的,但在供熱量一定的前提下,隨著管道長度增加,管網總熱損失也將增加。從合理利用能源和保證距熱源最遠點的供暖質量來說,除了應控制單位管長熱損失之外,還應控制管網輸送時的總熱損失,因此提出采暖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萬m2時,應將200~300mm管徑的保溫厚度在表5.3.3最小保溫厚度的基礎上再增加l0mm,使輸送效率提高到規定的水平。

電地暖產品